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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人社关于做好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5号)
发布时间:2019-12-20 15:02 作者:国维创新学院 点击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8〕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精神,按照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的要求,切实提高我市就业创业服务工作能力,面向社会更好提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现就做好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资金使用原则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以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和优化社会人力资源配置为主要目的,着力加大对基层服务的支持力度。按照“总额控制、分级负责、市场导向”的原则,主要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出不得超过当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10%,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适当上浮,上浮部分所需资金在同级配套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补助资金主要分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支出、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及创业孵化基地奖补。

    二、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支出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系统建设。主要包括:市和区县(自治县)以及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基层平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信息应用系统;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信息网络和设施设备建设。建设所需设施设备租赁、购买或维护,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1〕6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主要是指:市和区县(自治县)以及基层平台,创建创业型城市、国家返乡创业试点区县、充分就业社区(村)、就业创业服务超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标准化建设、人力资源调查、人力资源基本信息库建立及维护、实名登记及相关服务、就业失业统计监测等。所需资金按项目开展实际情况支出。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专项活动。主要指市和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基层平台为完成党委、政府明确的工作目标和特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招聘、农民工日、跨地区劳务协作等专项活动。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成果展等创业活动。以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与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就业创业服务的支出。

    (二)向社会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承接购买服务的主体为,经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向社会购买就业创业服务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目录见附件。市人力社保局将会同市财政局适时调整完善目录。

    (三)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奖补

    对各级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按照认定级次,由同级财政对本级认定的基地(园区)给予一次性补助、绩效奖补、示范创建激励等补助。

    市级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按《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17〕181号)执行。区县(自治县)可结合实际,市级孵化基地有关规定,制定区县(自治县)认定和管理办法,所需资金在区县(自治县)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类型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补助资金使用要求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是就业补助资金的一部分,要严格按照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管理,规范使用。其中,对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购买服务的牵头组织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及绩效管理,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按照“程序规范、全程监管、信息公开”的原则,规范购买程序。同时,要加强对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购买服务资金、编制年度项目预算及选择承接主体等的重要依据。